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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系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08年8月20日    财务部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财政为此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于1999年,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76.5亿元,支持项目(企业)约1.1万个。

  此项资金重点支持了一大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形成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对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以及目前尚在执行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均得到明显提高,不仅充分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引导作用,而且有效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设立于2000年,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等。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共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58.8亿元。

  近年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从境外展览、认证、境外市场宣传、新兴市场开拓、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6大类、19个小类对中小企业提供了支持,不仅抓住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关键环节,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获得了企业的积极评价。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设立于2001年,支持范围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水产、林果生态节水、农产品(000061,股吧)加工、农业装备与信息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多个领域。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共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20亿元。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安排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支持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具备产业化前景、成长性好的农业科技项目;提高了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了农业企业的发展;带动了地方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增强了农业竞争力, 增加了农民收入。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3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2003—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5000万元,截至2007年末已累计下达资金2.5亿元。

  资金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二是信用服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诚信活动;三是创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四是管理咨询服务,即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活动。

  主要成效:一是提升了中小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三是初步形成了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核心、与专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的创业服务工作网络,以创业促就业,四是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和完善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的服务功能,支持了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4年,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共安排此专项资金9.5亿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据对所支持企业(项目)进行跟踪,专项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调整结构、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6)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4年,用于支持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信息采集支出;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的支出。2004—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6000万元。截至2007年末已累计下达2.1亿元。

  主要成效: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瓶颈。二是提升了中小企业主的经营管理素质,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对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探索了资本市场融资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五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能够更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和节奏。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积极采取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5.1亿元,努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减负

  近年来,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2年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一是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二是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标准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此外,中央财政出台实施的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生产急需且国内紧缺的部分原材料和零部件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提高部分纺织品及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也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一是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按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其围绕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努力扩大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规模;二是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按相关担保业务额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努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2006-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支持了266家担保机构。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激励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200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约700亿元,占全国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额的22%。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88亿元支持的188家担保机构,约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5%。

  同时,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央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也促进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发展。2002年以来,我国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地方建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和中央财政贴息,支持鼓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收下岗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2006年,进一步改进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当年在职职工30%以上的,可申请贴息贷款额度达到100万元。截至2007年末,全国小额担保贷款余额98.52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11.63亿元。2008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扩大到200万元,同时建立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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