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四种新版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启用,自同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出具相应旧版文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出具的相应旧版文件仍具有规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换。
三、上述四种新版文件的式样附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